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景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請確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何?(貴公司所載與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不一)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