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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