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280號原告凱祺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道成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複代理人 王邵威 律師被告祺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繁雄
黃道三 劉榮量 邱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本於所有權,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高雄市仁武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