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原告 陳秀禧 被告 張武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