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原告 王凱莉 被告 黃翔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吳智勝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