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231號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鑫光葉雪美 間因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3年
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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