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之裁判費金額核算如下:1、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2、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肆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均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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