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蔡曉瑩 被告 錢國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