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該等保證金已電匯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帳戶內事宜,以及臺灣銀行匯入匯款庫款轉移通知書或存根可資佐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號起訴,由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受理在案,茲經合法傳喚被告乙○○及具保人甲○○未到,且被告乙○○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發佈通緝在案(本院九十九年中院彥刑緝字第一二三號),顯有事實足認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