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翔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與被告宏騰石材企業有限公司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4,7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