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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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容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6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容杏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
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