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 馬栩宸 被告 馬志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且本件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對訴外人 馬淑環 、 馬台屏 、 馬淑芬 為訴訟告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