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253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佩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