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聲請人 陳劭朎

上列聲請人就 李書豪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曹岑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就上訴人李書豪與被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曹岑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8日以聲請人陳述狀,為輔助李書豪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參加訴訟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參加訴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陳得利

              法 官高英賓

               法 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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