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邱少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與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59,840元,利息6,936元及帳務管理費用200元。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