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健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健誠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健誠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聲請人於110年9月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