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 吳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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