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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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呂聖雲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
呂嘉興 被告 黃龍一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黃怡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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