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國具保人謝仁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仁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仁偉因受刑人謝文國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48號、111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03號、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108號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受刑人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指揮執行並就其住所部分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代為執行,嗣分別經苗栗地檢署、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均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又經苗栗地檢署、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執行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助字第32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民國113年1月17日 苗檢熙乙 113執助32字第1130001414號函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10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13年4月15日中檢介明113執字第310號通知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與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未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