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理賠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二六二0號
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住台北市○○路○段○號(送達代收人: 林宏明 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債務人 陳碧慧 住台南縣○○鄉○○○街○○○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理賠金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
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顯卿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
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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