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 吳春美 上列聲請人因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二年二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長期股權投資尚未出售,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2年2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