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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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9號聲請人 郭玉芳 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相對人 羅瑞祥
胡振福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胡振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
99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振福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第一審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2,382元,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振福各負擔二分之一,故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振福各負擔21,191元(計算式:423821/2=21191),相對人胡振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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