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秘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秘聲字第14號聲請人 趙素卿 即加賀精品行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聲請人育丞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桂 聲請人 冶亮 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壹竹 聲請人 沅大 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上九人共同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
吳承祐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書妤 律師
曾冠潤 共同代理人相對人 劉晏慈 律師
徐念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之上開代理人劉晏慈律師、徐念懷律師就本院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7日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檢附之附件1關於提供「加賀閱卷資料(進銷憑證)一份、加賀閱卷資料(營利事業申報書)一份」、「沅大閱卷資料一份」、「育丞102、10
3營利事業申報書一份、103年統一發票一份」、「聯瑩閱卷資料一份」、「冶亮102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一份、103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份、103營所稅申報書一份」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7日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暨附件1關於「加賀閱卷資料(進銷憑證)一份、加賀閱卷資料(營利事業申報書)一份」、「沅大閱卷資料一份」、「育丞102、103營利事業申報書一份、103年統一發票一份」、「聯瑩閱卷資料一份」、「冶亮102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一份、103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份、103營所稅申報書一份」,涉及聲請人營業上機密事項,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5年7月7日所提之民事陳報狀所附附件
1關於上開稅務資料,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