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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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何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雅君┌─────────────────────────────────────────────┐│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徐健修 │花蓮縣光豐地區│108年11月15日│36,865元│FA0000000│7931││││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