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捷美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
劉楷律師 黃欣欣 律師被告五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鴻運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被告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438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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