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賭博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300356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檢察署通知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復次,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查詢被告在監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