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0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陳 嘉洪 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及 陳嘉洪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⑴寰達有限公司⑵陳嘉洪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依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於102年9月27日及104年7月10日均以陳嘉洪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0元及53,500,000元,並以契約約定有借款期間、利率計算方式及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外,另有違約金之計收。詎相對人不依約定繳息,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欠借款本金59,324,6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2件、約定書2件、個別商議條款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件、其他約定事項3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1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日具狀陳報意旨略為:其與聲請人就續約日期之本金、利息計算基礎仍有糾葛等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中│外埔區│內水尾││308│建│8996│所有權人:陳││││││││││嘉洪。││││││││││權利範圍: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及權││││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利範圍│││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1││臺中市外埔區內│鋼筋混凝土造│第一層:408.68│陽台:132.38│所有權人:寰││││水尾段308地號│層數:2層│第二層:330.79││達有限公司│││1229├───────┤│突出物:44.62││權利範圍:全││││臺中市外埔區二││總面積:784.09││部││││崁路385巷79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