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煜熙(原名黃羿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煜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煜熙前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3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36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