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52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8至5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8,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昆曄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