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 李金鴻 被告謝盈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已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琁
法官李昆南法官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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