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麟 代理人 楊敏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眾商業銀行新│大眾商業銀行新竹│96年8月15日│12,418元│413676││││竹分行茂德支票│分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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