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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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展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被告 陳金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與被告間「營業小客車租賃合約書」(見支付命令卷第5頁)第5條約定,有關本約之爭執訴訟,雙方同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所在地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見本院卷第22頁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羅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