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36號聲請人 沈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銀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鍾銀城發本票裁定,惟因聲請狀未附本票原本,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1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