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8號聲請人 鄭崇文 律師即被繼承人 王卉蓁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卉蓁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王卉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民國111年8月17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卉蓁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卉蓁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卉蓁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死亡,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77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77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卉蓁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