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0號聲請人 蘇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13年度家全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 蘇子恆 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命假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以函文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5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限期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相對人即債權人蘇子恆以113年度家全字第11號民事裁定假處分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由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062號審理在案,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並有索引卡查詢附卷可稽,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併予指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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