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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