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
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4%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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