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李乃蓉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
蔡明樹 律師被告 劉彰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0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彰華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0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判決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載明「如認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時,祈請依據同法條但書之規定,移送民事庭」等語(見本院附民卷第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