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 鄭千裕 訴訟代理人 鄭佑杉 被告 李昀 儒
李昀叡 李昀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375元。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之面積經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測量後為55.74平方公尺,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8萬3,750元(計算式: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2,500元/平方公尺×55.74平方公尺=3,483,7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551元,扣除原告前揭已繳納部分,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