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王世雄
杜海勇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北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肆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次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0,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
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故原告尚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1,545元(計算式:3,090×1/2=1,545)。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