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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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貴民上列被告等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99年度緩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墨鏡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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