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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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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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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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