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31號聲請人 李廖維奎
陳楊柳 陳明 俊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 陳明俊 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到院於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上補正簽名,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書狀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並於書狀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認可,其中聲請人陳明俊為未成年人,聲請人陳楊柳陳明被收養人陳明俊之父 陳文仁 已死亡,故本件認可收養應由生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惟查本件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未於聲請狀內簽名,且聲請人等所提出之收養契約書,被收養人陳明俊部分亦無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於法均有未合,而依其情形屬可得補正之事項,本院認有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