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止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4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2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
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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