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定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下旬某日犯共同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定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5年度選易字第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9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2年,並於96年8月
2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