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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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68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乙○○之本票記載付款地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本件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裁定,顯係違誤,自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9月25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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