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消字第3號上訴人城龍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丙○○因95年消字第3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50,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