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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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原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原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原真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温原真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488號、106年度簡字第2095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處拘役5日,│106年3月9日│彰化地檢│彰化│106年度簡│106年6月30日│彰化│106年度簡│106年8月4日│彰化地檢108││││如易科罰金,││106年度偵│地院│字第1488號││地院│字第1488號││年度執撤緩字││││以新台幣1千││字第3348號│││││││第17號(即106││││元折算1日│││││││││年度執緩字第│││││││││││││351號撤銷緩│││││││││││││刑)│├─┼───┼──────┼───────┼─────┼──┼─────┼───────┼──┼─────┼───────┼──────┤│2│竊盜│處拘役10日,│106年2月26日│彰化地檢│彰化│106年度簡│106年12月11日│彰化│106年度簡│107年1月10日│彰化地檢107││││如易科罰金,││106年度偵│地院│字第2095號││地院│字第2095號││年度執字第││││以新台幣1千││字第6691號│││││││839號(已執畢││││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