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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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鍾雪玉 (即 黃智勇 之繼承人)
黃冠諺 (即黃智勇之繼承人) 黃茹桂 (即黃智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鍾雪玉、黃冠諺、黃茹桂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黃智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貳拾柒萬捌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點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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