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3日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58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950號),分別判處拘役50日、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本件應減刑之數罪皆由本院裁判確定,聲請書所引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顯屬贅植,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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